民法典:住房公积金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婚姻住房,幸福殿堂
民法典和公积金
如何守护你的钱袋子和房子?
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1.住房公积金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离婚后能否解除共同借款人关系?
不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夫妻双方负有共同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解除。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
能否带押过户?
可以。《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来源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审:高秉龙)